某造纸厂的废气处理设备未按要求操作,被处2万元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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沁阳市第一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在生产的过程当中,没有按照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,导致排的有机废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,因此,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,并罚款2万元。
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检查时发现,该公司有人正在进行消失模涂模,铸造车间树脂砂处理系统废气经配套袋式
除尘器处理后排放。然而,树脂处理阶段未按照要求,在
袋式除尘器后加UV光解处理设施。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“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
废气处理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;无法密闭的,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”的规定。
由于该公司是该年度初次犯规,按照规定,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如果不改正的,将会责令停产整顿。